盧森堡:簽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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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森堡: 簽證要求

簽證要求可能隨時調整。請務必透過政府官方管道核實最新資訊。

免簽入境要求

  • 免簽短期入境旅客必須持有盧森堡及申根區承認的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該證件須在預定離開申根區日期後至少仍有三個月有效期。
  • 免簽停留,在任何 180 天期間內最長為 90 天。先前申根旅行所度過的天數亦計入此計算。
  • 旅客須能在邊境管制處證明其旅行目的及條件。商務旅行時,可能要求提供正式邀請函;觀光旅行時,可能要求提供旅館或其他住宿證明、回程機票或前往下一國家的旅行證明。
  • 必須擁有足夠的財力以支付整個停留期間、回程旅程或前往其他國家的費用。財力證明可透過個人資金、銀行文件或正式擔保承諾書提供。適用於所有免簽旅客的固定每日金額、銀行對帳單應涵蓋的期間以及帳戶中應有的最低餘額,中央官方來源未明確規定。
  • 旅行醫療保險須在預定停留期間內有效、涵蓋申根區,並提供至少 30,000 歐元的醫療保障。
  • 若財力由居住在盧森堡的擔保人提供,可使用正式擔保承諾書。擔保人可透過 LuxTrust 或電子身份證進行線上申請。紙本申請時,擔保人的簽署須經居住地機關認證,且文件須經外交部核可。
  • 擔保人須提供其護照或身份證的資料頁、若為外國人則提供盧森堡居留許可、最近三個月的薪資單或每月收入證明,以及被擔保人的護照資料頁。經核可的擔保承諾書可在六個月內使用,僅對一次旅行有效,且單獨不賦予入境該國的權利。
  • 旅客不得因入境拒絕而記錄於申根資訊系統中,不得受到有效的入境禁令,且不得對公共秩序、國家安全、公共衛生或國際關係構成威脅。
  • 抵達盧森堡後三天內,必須向停留所在地的市政府申報抵達,或在旅館或類似住宿設施填寫住宿表格。住宿設施出具的表格可替代抵達申報。
  • 短期第三國旅客進出申根區的資訊將在出入境系統下以電子方式記錄。該系統是取代手動護照蓋章的邊境記錄系統,並非獨立的旅行許可申請。
  • 護照應有的空白頁數、證件須於最近 10 年內簽發、生物特徵或機器可讀護照的強制性,以及受損護照的詳細接受標準,中央官方來源對免簽入境未明確規定。
  • 免簽入境的一般疫苗接種證明或健康報告要求,中央官方來源未明確規定。邊境當局可能因旅客個人情況、行程或公共衛生狀況要求提供額外文件。

領事館簽證申請要求 — 短期申根簽證 – C 類

  • C 類簽證可針對觀光、探訪親友、商務旅行、會議、展覽、文化或體育活動、短期進修、醫療或其他短期目的,在任何 180 天期間內最多停留 90 天而簽發。
  • 若旅行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地為盧森堡,則須向負責申請人合法居住地的盧森堡大使館、領事館或授權簽證申請中心提出申請。在盧森堡未設有代表處的地區,短期簽證申請可提交至代表盧森堡行事的其他申根國代表機構。
  • 若將前往多個申根國家,則須向主要旅行目的或停留時間最長的國家代表機構提出申請。若停留時間相同,則由首次入境的外部邊境所在國的代表機構負責。
  • 申請應在預定旅行前至少 15 個日曆天提出,且不得在旅行開始前六個月以上提交。授權代表機構可能根據當地繁忙程度建議更早提出申請。
  • 申請人必須提交完整填寫並親筆簽名的申根簽證申請表。通常需要親自遞交申請。表格的填寫方式(手寫或電子)可能因受理申請的代表機構或授權簽證中心而異。
  • 必須提供兩張近期且相同的證件照。一份盧森堡官方代表機構的檢查清單要求提供彩色、符合 ICAO 規定的 35 × 45 毫米照片。背景顏色、照片最長拍攝日期、數位檔案格式及解析度等細節,中央官方來源未明確規定;應遵循受理申請的代表機構的照片規則。
  • 護照或所接受的旅行證件,須在所申請簽證的有效期屆滿後至少仍有三個月有效期。申根簽證檢查清單要求護照須於最近 10 年內簽發,且至少包含兩頁空白頁。關於受損護照、機器可讀護照及生物特徵護照,中央官方來源未明確規定適用於所有申請的額外技術條件。
  • 申請時必須提供符合旅行目的的文件。這些文件可能包括飯店預訂、其他住宿證明、正式商務邀請函、探訪親友邀請函、交通預訂、回程機票及行程規劃。是否接受預訂而非確定機票,可能因代表機構的檢查清單而異。
  • 商務邀請函中可能要求提供邀請機構的資訊、旅行目的、預定會議或行程、旅行日期、受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及護照號碼,以及負擔交通或住宿費用的方。申請人的雇主也可能被要求出具說明職位、工作期間及旅行目的的信函。
  • 申請人必須透過銀行對帳單、現金資源、信用卡或其他收入證明來證明其具備足夠財力。適用於所有領區的銀行對帳單期間及最低帳戶餘額,中央官方來源未明確規定。當地代表機構的清單可能要求提供近三個月的銀行交易明細、薪資單、稅務文件或顯示工作及學生身分的文件。
  • 必須提供在申請所屬國合法居住的居留許可或其他合法居住證明。只有在主管機關接受的正當理由情況下,才能在合法居住國以外的地點提出申請。
  • 旅行醫療保險必須在整個停留期間及申根區內有效。保險必須涵蓋緊急醫療、住院以及因醫療原因或死亡時的遣返,並提供至少 30,000 歐元的保障。
  • 若申請文件非德語、法語或英語,則須由宣誓翻譯人員翻譯成其中一種語言。某些文件可能需要提供正本、經認證的副本、公證、加註或驗證,視旅行目的及代表機構檢查清單而定。
  • 首次簽證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親自到場拍照及提供指紋。先前申根申請中取得的指紋可在 59 個月內重複使用。若對身分有疑慮或無法驗證先前的生物辨識記錄,則可能重新採集指紋。
  • 生物辨識資料僅可由申根領事館或授權的外部服務提供商採集。商業旅行社無權收集生物辨識資料。邊境官員可將簽證持有人的指紋與簽證資訊系統中的記錄進行比對。
  • 針對未成年人,中央與所有代表機構並無統一適用的單一文件清單。授權代表機構可能要求提供出生證明、父母身分證或護照影本、單獨旅行時經認證的雙方父母同意書、僅與一方家長旅行時另一方的同意書,或顯示單獨監護權的法院判決。
  • 一般 C 類簽證費用為 90 歐元。年滿6歲但未滿12歲的兒童費用為 45 歐元。未滿6歲的兒童以及特定的學生、研究人員、家庭成員及官方旅行類別可享有費用豁免。簽證中心的服務費可能與簽證費分開計算。
  • 接受的付款方式因受理申請的代表機構或授權簽證中心而異。中央官方來源未明確規定適用於所有申請地點的單一付款方式。
  • 申請通常會在 15 個日曆天內作出決定。若需詳細審查或補充文件,則可延長至最多 45 個日曆天。代表機構與簽證中心之間的護照運送時間可能會加計在該期間內。
  • C 類簽證可簽發為單次入境、兩次入境或多次入境。須一併核對簽證貼紙上的起始與截止日期、允許停留天數及入境次數。多次入境簽證允許在有效期內多次入境,但 90/180 天的停留限制仍然適用。
  • 計劃進行短期有償工作旅行的人員,除非有豁免,否則必須在旅行前向盧森堡內政部移民總局取得工作許可。
  • 有效簽證本身並不賦予絕對的入境權。邊境可能再次要求提供護照、住宿證明、邀請函、回程或續程機票、財力證明、醫療保險及確認旅行目的的文件。在擔保訪問的情況下,可能要求出示經核可的擔保承諾書正本。
  • 授權領事館可要求提供額外文件或面談,以確認申請目的及個人情況。短期 C 類簽證的一般疫苗接種證明或健康報告要求,中央官方來源未明確規定。

長期國家簽證 – D 類

  • D 類簽證係針對將在盧森堡停留超過 90 天且須簽證的人員簽發。為工作、學習、研究、家庭團聚或其他長期目的,申請人通常須先向盧森堡內政部移民總局申請臨時居留許可。
  • 臨時居留許可申請須在入境前,且原則上應由申請人所在國提出。除非有明確承認的例外情況,否則不接受在盧森堡境內提出的申請。
  • 臨時居留許可核准後,D 類簽證申請應向負責申請人居住地的盧森堡或比利時外交或領事代表機構提出。其他申根國代表盧森堡簽發長期簽證一般不可行;長期簽證的代表僅可透過授權的比利時代表機構進行。
  • D 類簽證申請時須提供有效護照、經核准的臨時居留許可、填寫並簽署的國家簽證申請表、照片以及受理申請的代表機構要求的支持文件。照片的數量與尺寸、護照空白頁數以及某些當地額外文件,可能因代表機構及居留目的而異。
  • 一般 D 類簽證費用為 50 歐元。付款方式、代表機構服務費及當地預約條件,中央官方來源未明確規定。
  • 作為長期簽證基礎的臨時居留許可的文件清單係根據旅行目的而定。並無適用於所有 D 類簽證申請人的單一通用文件清單。
  • 以工作為目的申請臨時居留許可時,須提供護照所有頁面的影本、居住國的刑事紀錄或宣誓聲明、履歷、文憑或專業資格證明、經註明日期並簽署的勞動契約、雇主獲准僱用外籍員工的 ADEM 文件正本,以及必要時的授權書。
  • 以工作為目的提交的文件原則上須為正本或經認證與正本相符的影本。護照及文憑可接受普通影本。若對文件真實性有懷疑,可能要求當地機關驗證、使館認證或海牙加註。非德語、法語或英語的文件須由宣誓翻譯人員翻譯。
  • 對於家庭團聚、教育、研究、自營作業及其他長期目的,邀請函、家庭關係、出生或結婚證明、錄取通知書、住宿、擔保人收入、醫療保險、刑事紀錄或專業文件等要求,因相關居留類別而異。應適用相關 Guichet.lu 程序的特定目的檢查清單。
  • 受僱員工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官方審核時間通常最長為四個月。此期間並非 D 類簽證貼紙的領事館處理時間。中央官方來源未明確規定適用於所有代表機構的 D 類簽證確切處理時間。
  • 經核准的臨時居留許可有效期為 90 天,須在此期間內提出簽證申請並入境該國。D 類簽證以貼紙形式黏貼於護照上,有效期最長為三個月。長期居留權則將透過後續簽發的居留許可延續。
  • 入境時須攜帶護照、D 類簽證及臨時居留許可。抵達盧森堡後三天內,必須向定居地所在的市政府申報抵達,並於必要時提供租約或其他地址證明。
  • 根據居留類別,入境後可能須進行健康檢查、肺結核篩檢及申請生物特徵居留許可。這些程序與入境簽證分開,係為完成居留許可之程序。
  • 主管機關可能因居留目的或申請人情況要求提供額外文件、驗證、認證或面談。不完整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可能會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退回。

過境簽證要求

  • A 類機場過境簽證係用於經申根機場的國際過境區域轉機。此簽證不賦予旅客進入盧森堡或任何其他申根國家的權利。
  • 若過境行程需要經過護照查驗、領取並重新託運行李、更換航廈或機場,或離開國際過境區域,則 A 類過境簽證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持有允許入境的適當短期簽證。
  • 申請應在旅行前向授權的盧森堡代表機構或代表盧森堡受理申請的申根代表機構提出。應適用負責申請人合法居住地的代表機構的當地檢查清單。
  • 護照或旅行證件須在所申請簽證的有效期屆滿後至少仍有三個月有效期。申根簽證檢查清單要求護照須於最近 10 年內簽發,且至少包含兩頁空白頁。
  • 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完整填寫並簽署的申根簽證申請表、近期照片、機票預訂或機票、若需進入後續國家則提供該國的簽證或居留許可,以及顯示過境行程的文件。
  • 過境旅行中是否需要住宿、保險、財力證明及額外行程文件,取決於轉機安排及受理申請的代表機構的檢查清單。針對 A 類過境簽證,並未發布適用於所有代表機構的單獨中央文件清單。
  • 申請過程中會進行生物辨識程序,包括拍照及指紋。先前申根申請中取得的指紋可在 59 個月內重複使用;主管機關若認為必要,可重新採集指紋。
  • 一般 A 類機場過境簽證費用為 90 歐元。兒童或特殊申請類別可能享有折扣或豁免。接受的付款方式因受理申請的代表機構而異,中央官方來源未明確規定。
  • 申請依一般申根處理流程,通常會在 15 個日曆天內作出決定。若需額外審查或文件,則可延長至最多 45 個日曆天。
  • 簽證可使用的過境次數、機場、有效日期及入境次數均標示於簽證貼紙上。簽證僅得在貼紙上註明的過境路線及條件下使用。
人口
687,448(2026 估算)
官方語言
盧森堡文, 法文, 德文
政府類型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歐洲
首都
盧森堡市
貨幣
歐元
面積
2,586 km²
電話區號
+352

盧森堡: 重要目的地

盧森堡的首都盧森堡市是主要的交通樞紐,盧森堡機場(芬德爾機場)是國際旅客的主要入口。市區內的阿道夫橋和憲法廣場展現了歷史與現代的融合。

盧森堡除了是歐洲聯盟的重要機構所在地,也擁有豐富的文化遺產,如大公宮殿和古老的防禦工事。摩澤爾河沿岸的葡萄園提供了獨特的葡萄酒文化體驗。

旅客通常以盧森堡市為中心,利用高效的火車系統探索全國。許多遊客會將盧森堡與鄰近的比利時、法國和德國城市串聯,規劃多國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