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簽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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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簽證要求
簽證要求可能隨時調整。請務必透過政府官方管道核實最新資訊。
電子旅行許可要求
- 電子旅行許可(Electronic Travel Authority – ETA)依據子類別 601 核發。申請人必須在護照方面符合此許可類型之資格,於申請時須身處澳洲境外,且於做出決定前須持續停留於澳洲境外。
- 申請僅可透過 Australian ETA 行動應用程式提出。ETA 申請無法透過 ImmiAccount 或澳洲大使館/領事館辦理。每位旅客(包括兒童)必須個別提出申請。
- 申請所需文件:有效且具備電子晶片之護照、支援 NFC 功能之相容行動裝置、可使用之電子郵件地址,以及申請人於應用程式操作過程中必須親自在場。護照之個人資料頁須透過應用程式掃描,且電子護照晶片須透過行動裝置讀取。
- 申請人必須在應用程式內拍攝臉部即時照片。照片應於光線充足之環境、平面背景前拍攝,且臉部應正對相機。照片之確切像素尺寸、檔案格式及最大檔案大小,官方中央來源並未明確規定。無須另提供紙本照片。
- 申請時須申報:護照資訊、曾用名或別名、出生資訊、家庭地址、電話號碼、經驗證之電子郵件地址、其他護照,以及澳洲境內聯絡資訊。若應用程式要求位置權限,可能需要允許裝置存取位置。
- 申請人必須如實回答有關犯罪紀錄及判決之問題。若在任何國家有刑事判決,當事人可能被要求改申請適當之訪客簽證(而非 ETA),並提交與該判決相關之文件。
- ETA 會以電子方式連結至申請時使用之護照。旅客必須持同一本護照前往澳洲。若護照更新或護照資訊變更,可能需要重新申請 ETA。持有多本護照之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申報其他護照。
- ETA 行動應用程式之使用服務費為 20 澳元。據指出,除該費用外,不另收取 ETA 簽證規費。付款方式視所用裝置及應用程式商店而定,可能為信用卡、Apple Pay 或 Google Pay。
- ETA 通常可於核發日起 12 個月內多次使用。每次入境最長停留三個月。該許可可用於觀光、探親訪友及特定商務訪問活動。不賦予在澳洲工作之權利。教育或課程活動最多以三個月為限。
- 申請人必須符合健康及品德要求。可能適用無肺結核及無重大犯罪紀錄等簽證條件。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額外說明、健康檢查、品德證明,或申請不同類別之簽證。
- 官方中央來源並未規定護照須具備六個月之一般最低有效期限。護照必須有效以供旅行,且電子晶片須可讀取。所需之空白護照頁數,官方中央來源並未明確規定。
- 回程機票、飯店訂房紀錄、銀行對帳單、特定最低銀行餘額及旅行醫療保險,並未明列為所有 ETA 申請之通用強制文件。然而,旅客必須為真正之臨時訪客,且須能於入境查驗時回答有關旅行目的之問題。
- 官方中央來源並未明確規定旅行醫療保險之最低保額。ETA 之正式處理時間,並未公布適用於所有申請人之固定期間。在獲准前不應開始旅行。
- 不核發紙本簽證貼紙。ETA 以電子方式連結至護照。攜帶核准通知之紙本雖未明定為一般義務,但建議於旅程中備妥核准電子郵件或電子紀錄以供查閱。
電子簽證申請要求
- 澳洲之電子訪客簽證包括 eVisitor 子類別 651 及 Visitor visa 子類別 600。適用之簽證類別取決於護照、居住國、旅行目的、停留期間及申請人之個人情況。
eVisitor 子類別 651
- 申請人於申請時及做出決定時,必須身處澳洲境外。申請須透過 ImmiAccount 線上提出。表格中之姓名、出生資訊及護照資訊,必須與護照上所載完全一致。
- 申請須使用有效護照提出,所核發之許可會以電子方式連結至該護照。若護照更換,可能需要重新申請。官方中央來源並未明確規定六個月之一般最低護照有效期限及所需空白頁數。
- 申請人必須為真正之臨時訪客,須符合健康及品德要求,且須遵守許可之訪問活動。可能要求提供有關犯罪紀錄、健康狀況或先前移民違規行為之額外文件。
- eVisitor 允許於 12 個月有效期間內多次入境,且每次入境最長停留三個月。可用於觀光、郵輪旅遊、探親訪友及獲准之短期商務訪問活動。不賦予工作權利。教育或課程活動最多可為三個月。
- eVisitor 申請所需提交之文件,會依個人情況於 ImmiAccount 中產生。可能要求提供護照掃描、旅行目的、健康、品德或過往旅行相關之額外文件。照片之數量、確切尺寸、背景顏色、檔案格式及技術規格,官方中央一般頁面並未明確規定。
- 回程機票、住宿證明、特定月份數之銀行對帳單、最低銀行餘額及特定保額之旅行醫療保險,並未公布為所有申請人之通用強制要求。建議投保醫療保險;官方中央來源並未對所有 eVisitor 持有人規定強制之最低保額。
- eVisitor 費用資訊因官方網頁之動態部分顯示不一致,本次研究期間官方中央來源無法確切確認。申請前應透過官方定價工具及 ImmiAccount 付款畫面確認最新金額。
- 無固定之正式處理時間。最新預估時間應於申請當日透過官方全球處理時間工具查詢。
Visitor Visa 子類別 600
- 申請須透過 ImmiAccount 提出,並依旅行目的選擇適當之分支。在申請人於澳洲境外提出申請之觀光及商務訪問分支中,可能須於做出決定前持續停留於澳洲境外。
- 線上表格必須完整且正確填寫。須申報:姓名、別名或曾用名、出生資訊、婚姻狀況、聯絡資訊、護照資訊、旅行目的、預定日期、澳洲境內聯絡人、過往旅行紀錄、健康及品德資訊。電子申請使用申請人之線上聲明,而非另附親筆簽名。
- 必須提供護照照片頁之清晰可讀彩色影本。申請系統得依個人情況要求提供護照其他頁面或舊護照。並未公布適用於所有人之固定護照頁面掃描清單。
- 護照必須有效以供旅行。官方中央來源並未明確規定六個月之一般最低有效期限、強制生物特徵護照要求及所需空白頁數。毀損、無法讀取或身分資訊無法驗證之旅行證件,可能不予受理。
- 申請人必須提交支持其旅行目的及臨時訪問計畫之文件。個人檢查清單可能要求提供行程表、計畫活動、航班資訊、住宿明細,或顯示如何在澳洲進行訪問之文件。已購買之機票並未明定為所有申請人之通用強制要求。
- 申請人可能需要證明其具備足夠財力支付訪問費用。可使用近期銀行對帳單、收入證明或其他財力文件。銀行對帳單所需月份數及帳戶中應有之最低金額,官方中央來源並未明確規定。
- 可能要求提供申請人將於訪問結束後返回其母國或合法居住地之證明。受僱者可提供近期薪資單及雇主准假證明;學生可提供學校或大學註冊證明;企業主可提供公司及商業活動文件。所需證明因申請人之職業及個人情況而異。
- 探親訪友可能要求提供邀請函。邀請函應載明邀請人之身分、聯絡資訊、與申請人之關係、訪問目的、停留日期、住宿安排及費用負擔方。可能要求提供邀請人之護照、公民身分或在澳洲之合法身分證明文件。
- 若費用由他人負擔,可能要求提供保證人或費用負擔人之銀行對帳單、收入證明及說明願意負擔費用之書面文件。官方中央來源並未對每位保證人規定固定之收入或銀行餘額。
- 在 Sponsored Family 分支中,保證人必須填寫正式表格 1149 並附於申請中。可能要求提供保證人在澳洲之適當身分證明及與申請人之家庭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等)。在某些情況下,保證人可能被要求按人頭繳交擔保金。擔保金之必要性及金額依個別申請而定;保證並不保證簽證核發。
- 未滿 18 歲之申請人,必須提供載明父母雙方之出生證明、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護照影本,以及必要時之監護證明文件。若兒童未由父母一方或雙方陪同旅行,可能要求提供表格 1229 或同等效力之經簽署同意聲明。若兒童在澳洲期間與非親屬或非法定監護人同住,可能要求提供表格 1257。
- 非英文文件必須翻譯成英文。正本與翻譯件應一併上傳。若譯者在澳洲境內,翻譯件上應載明 NAATI 註冊編號;若譯者在澳洲境外,翻譯件上應載明譯者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專業資格。所有文件並無通用之公證、 Apostille 或認證要求;是否要求認證視文件及申請而定。
- 若要求提供照片,應上傳符合 ImmiAccount 個人檢查清單所載技術規格之檔案。所有 Visitor 600 申請通用之照片數量、尺寸、拍攝日期及檔案格式,官方中央一般頁面並未明確規定。
- 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指紋及臉部影像等生物特徵資料。此程序並非所有申請人之自動強制要求。若要求提供生物特徵,正式通知中會說明應透過 Australian Immi App 或授權之 Australian Biometrics Collection Centre 遵循之方法。
- 健康檢查並非所有申請之自動程序。若要求進行健康檢查,會通知申請人應進行之檢查項目及 HAP 識別碼。在澳洲境外進行之簽證健康檢查,必須由授權之指定醫師完成。
- 依申請人之背景,可能要求提供警察證明、犯罪紀錄、表格 80、兵役證明或其他品德文件。所有指控及判決,即使認為已撤銷或已過時效,仍應依詢問如實申報。
- 建議投保旅行醫療保險。官方中央來源並未明確規定所有 Visitor 600 申請人均須投保,或規定特定最低保額。因健康狀況、簽證條件或個人情況,保險可能另需辦理。
- 在觀光及商務訪問分支中,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基本申請費起價為 250 澳元。在少數情況下可能適用不同或較低之費用。可能產生刷卡或線上付款方式相關之附加手續費。確切付款金額會於 ImmiAccount 及官方定價工具中依據申請資訊計算。
- 並未公布適用於所有申請人、應於旅行前提前多少天或月份提出申請之固定期間。處理時間因申請量、文件缺漏、健康檢查、品德審查及生物特徵處理程序而異。在取得簽證決定前,不應進行確定且不可更改之旅行安排。
- Visitor 600 可核發之停留期間,依申請分支及決定結果,可能為三個月、六個月或十二個月。簽證為單次或多次入境、有效期間及每次入境准許停留期間,均載明於簽證決定函中。申請人所要求之停留期間,不保證自動核發。
- 觀光分支可用於旅遊、郵輪旅遊及探親訪友。商務訪問分支僅限於會議、合約談判、一般商務或就業研究、會議及商業活動等有限活動。不賦予在澳洲為企業工作或向澳洲機構收取報酬之權利。
- 申請系統會依據國籍、居住國、所選分支、旅行目的、年齡、家庭狀況及所提供之答覆,產生個人化之文件清單。因此,並不存在適用於所有申請人之單一不變之通用文件清單。移民部得要求提供額外文件、健康檢查、生物特徵、警察證明或面談。
- 簽證以電子方式連結至護照。黏貼簽證貼紙於護照上並非一般作法。官方中央來源並未規定必須攜帶紙本決定函;但建議於旅行期間備妥決定通知及 VEVO 紀錄以供查閱。
落地簽證要求
- 澳洲之落地簽證名為 Special Category Visa(SCV,子類別 444),為一項特殊且與國籍相關之措施。此非一般落地簽證制度,僅由依法規定符合此類別護照資格之旅客使用。
- 符合資格之旅客無須於旅行前申請 SCV。入境澳洲時出示有效護照,並完整且正確填寫入境旅客卡。邊境官員會依據護照及入境卡上之資訊進行資格審查。
- 旅客須符合健康及品德要求。被認定有健康風險或行為及品德令人擔憂者,可能不予核發 SCV。有犯罪紀錄、遭驅逐出境紀錄、嚴重健康問題或先前移民違規行為之旅客,可能須於旅行前申請其他簽證。
- SCV 為一項臨時簽證,賦予符合資格之旅客在澳洲訪問、就學、居留及工作之權利。該簽證於旅客離澳時失效。再次入境時會重新審查資格。
- 一般落地簽證程序並未規定須提供申請表、照片、銀行對帳單、飯店訂房紀錄、旅行保險或預先繳納之簽證費。官方中央來源並未明確規定護照須具備六個月之一般最低有效期限及空白頁數;必須出示有效護照。
過境簽證要求
- 經由澳洲前往其他國家之旅客,若不符合免簽過境條件,則須取得 Transit Visa 子類別 771。
- 過境簽證申請須透過 ImmiAccount 線上提出。申請人於申請時須身處澳洲境外,須證明將經由澳洲前往其他國家,且須證明將於 72 小時內離澳。
- 可提供:有效護照之個人資料頁、護照之核發及效期資訊(如有國家身分證)、前往下一個國家之確認機位或旅行訂位紀錄,以及顯示有權進入目的地國家之簽證或旅行證件。
- 申請中應說明在澳洲之短期過境計畫及後續旅程之詳細資訊。若係為登船工作而過境,可能要求提供相關之海員簽證、登船證明及雇主或代理商文件。
- 可能要求提供一張近期、符合護照規格、顯示完整臉部且於平面背景前拍攝之照片。照片之確切毫米尺寸、背景顏色、拍攝日期、檔案格式及檔案大小,官方中央一般頁面並未明確規定。
- 國家身分證之經認證影本,僅於申請人持有此類證件或個人檢查清單要求時方須提供。申請所在國家之合法居住證明,可能依個人情況要求提供。
- 過境簽證並未規定所有申請人均須提供固定期間之銀行對帳單、最低銀行餘額、飯店訂房紀錄或旅行醫療保險證明。
- 健康檢查、犯罪紀錄證明或生物特徵資料之要求,可能依申請人情況而定。若要求提供,應遵循通知中所載之期限及方式。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額外文件或說明。
- 過境簽證允許在澳洲最長停留 72 小時。停留期間不得延長,且不得用於觀光或工作目的之較長停留。簽證之有效期限及入境條件載明於決定通知中。
- 本次研究期間,官方中央網頁之可存取文字部分並未清楚顯示過境簽證申請費之確切金額。申請前應透過官方定價工具及 ImmiAccount 付款畫面確認。
- 正式處理時間不固定。最新預估時間應於申請當日透過官方全球處理時間工具查詢。在過境簽證獲准前不應開始旅程。
- 符合特定護照及航線資格之旅客,得享有澳洲免簽過境待遇。其條件為:須搭乘飛機抵達澳洲、轉機至第三國之確認航班須於抵達後八小時內起飛、須持有目的地國之有效旅行證件及(如適用)簽證。
- 免簽過境旅客不得通過移民查驗,且不得離開國際過境區。若需提取行李、轉換航廈、過境區夜間關閉或因後續航班須通過移民查驗,則應取得過境簽證或其他適當簽證。
- 免簽過境便利取決於機場設施及航班安排。並非所有澳洲機場或所有航廈轉機均適用免簽過境。旅客應於旅行前確認行李已掛至最終目的地,且無須為轉換航廈而通過邊境查驗。
人口
27,227,096(2026 估算)官方語言
國家層面沒有官方語言; 英語為事實通用語言政府類型
聯邦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洲
大洋洲首都
坎培拉貨幣
澳幣面積
7,692,024 km²電話區號
+61澳洲: 重要目的地
澳洲的主要國際門戶包括雪梨、墨爾本和布里斯本,首都坎培拉則位於雪梨與墨爾本之間。這些城市擁有完善的機場與交通網絡,是大多數旅客抵達澳洲的第一站。
雪梨歌劇院、大堡礁和烏魯魯等自然與文化地標吸引全球遊客,墨爾本以咖啡文化與藝術氛圍聞名,而雪梨與布里斯本則是商業與教育重鎮。澳洲的漫長海岸線與多樣島嶼提供了豐富的休閒體驗。
旅客常規劃從東海岸城市出發,沿著公路或搭乘內陸航班探索黃金海岸、凱恩斯或塔斯馬尼亞。城市之間有頻繁的國內航線,自駕則適合深入偏遠地區,形成靈活的行程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