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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島:簽證要求地圖
查看哪些國家的公民進入該國需要簽證,以及哪些國家的公民可以免簽入境。
冰島:簽證及入境所需文件和要求
簽證要求可能隨時調整。請務必透過政府官方管道核實最新資訊。
免簽入境要求
- 旅客必須持有在邊境通行時可接受的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非歐洲經濟區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範圍內之旅客,其旅行證件須在預定離開申根區日期後至少仍有三個月有效期,且須於最近十年內簽發。
- 短期訪問時,在申根區內的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任何180天期間內的90天。在冰島停留的天數與在其他申根國家停留的天數合併計算。
- 旅客須能在必要時證明預定停留之目的及條件。邊境當局可能要求提供回程或續程機票訂位、住宿資訊、行程計畫、邀請資訊以及顯示停留期間有足夠財力之文件。
- 旅客不得對公共秩序、內部安全、公共衛生或國際關係構成威脅,且不得在申根資訊系統中有入境拒絕記錄。免簽待遇不提供自動入境權;最終決定於邊境檢查時作出。
- 以短期訪問目的經由冰島邊境口岸進入申根區之第三國國民,其出入境資訊、臉部影像及適用的指紋資料可能於出入境系統中記錄。身分驗證可於自動服務機或由邊境官員進行。
領事館簽證申請要求
- 短期旅行應申請C類申根簽證。此類簽證可為觀光、商務旅行、探訪親友、公務訪問、短期進修及其他認可之短期旅行目的而簽發。允許之總停留天數為任何180天期間內最多90天。
- 若旅行主要目的國為冰島,申請應向代表冰島之授權大使館、領事館或正式指定之簽證申請中心提出。若將訪問多個申根國家,主要目的國為停留時間最長之國家。若停留時間相同,則根據首個入境國家決定申請地點。原則上,申請應向申請人合法居住國之授權代表機構提出。
- 申請程序、預約方式、文件檢查清單、付款方式及服務費用可能因申請提交國家、代表機構及簽證申請中心而異。相關代表機構或簽證申請中心可能根據國籍、合法居住地、旅行目的及簽證類型制定更詳細或個人化之文件清單。
- 申請人須提交填妥並於必要處簽名之申根簽證申請表格。可能要求線上登記申請,但護照及證明文件仍須遞交至授權申請處。
- 護照或旅行證件須於最近十年內簽發,且在預定離開申根區日期後至少仍有三個月有效期,並須確認申請人身分。可接受之旅行證件種類可能因簽發國及申根承認規則而異。
- 申請須附上一張35×45公釐之護照相片。
- 申請人須提交證明旅行目的及計畫之文件。視旅行目的,可能要求提供機票訂位、來回或續程資訊、飯店訂房、私人住宿文件、邀請函、會議或活動文件及每日行程表。
- 申請人須提交顯示其在居住國之經濟及社會連結之文件。銀行對帳單、收入或財力證明、在職證明及雇主准假信可能為基本證明文件。學生可能被要求提供學生證,公司負責人或自營作業者可能被要求提供商業活動證明。
- 這些條件可能因申請代表機構之當地檢查清單及旅行天數而異。
- 申請人須提供涵蓋整個停留期間及所有申根國家之旅行醫療保險。保險須涵蓋緊急醫療處置、住院治療及因健康原因遣返之風險;最低保額為30,000歐元。原則上,保險須由申請人居住國投保。
- 私人訪問時,可能要求提供邀請函及顯示與邀請人關係、訪問目的、停留期間及住宿安排之文件。若費用由邀請人或另一位贊助人負擔,可能要求提供贊助人之身分或旅行證件、其在冰島之法律地位、地址及財力相關之額外文件。邀請函之確切格式及贊助人文件因申請代表機構而異。
- 若申請人非其合法居住國之公民,可能要求提供有效居留許可或其他合法居留證明。居留許可所需之剩餘有效期間依相關代表機構之當地檢查清單而定。
- 申請時須同意接受指紋採集。先前為申根簽證所採集且於簽證資訊系統中可取得之生物辨識資料,可能於部分申請中重複使用。為確認身分、資料非最新或法規要求時,可能重新採集指紋。主管機關得要求本人親自申請或進行面談。
- 未成年申請人可能被要求提供出生證明、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身分證及護照影本、監護權文件,以及適用的經公證之父母旅行同意書。若兒童僅由單親或無父母陪同旅行,可能要求額外許可文件。確切文件清單因申請代表機構而異。
- 文件翻譯、公證、加簽或驗證之要求可能因文件簽發國及受理申請之代表機構的當地規則而異。
- 標準短期申根簽證申請費用為成人90歐元,6至12歲兒童45歐元。部分申請人依規定可能享有費用減免或優惠。若使用簽證申請中心,可能另收服務費。接受之付款方式及當地貨幣等值金額因申請代表機構或簽證申請中心而異。
- 申請最早可於預計旅行日期前六個月提出。對於因航海任務旅行之人士,可能適用更早之申請期限。申請須在旅行前足夠時間內提出;預約等候時間可能與處理時間分開計算。
- 原則上,申請審查於15個日曆天內完成。若需詳細審查、要求補充文件或與其他會員國諮詢,審查期間可能延長至45天。文件從當地簽證申請中心寄送至代表機構及護照歸還之時間可能另行計算。
- 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額外文件、說明或面談。提交文件不保證簽證核發。
- 單次入境簽證僅可用於允許之單次入境。多次入境簽證得在效期內多次入境。多次入境簽證可簽發六個月至五年效期;但總停留天數仍不得超過任何180天期間內之90天。多次入境簽證之效期係考量申請人先前旅遊紀錄、定期旅行需求及簽證條件遵守情況而定。
- 簽證經簽發不保證自動入境。旅客須能在邊境出示有效護照、簽證及證明旅行目的與條件之文件。
過境簽證要求
- 機場過境簽證係發給經由冰島機場國際過境區轉機前往申根區以外之另一國家且須遵守此簽證義務之旅客。
- 申請人須提交填妥並簽名之申根簽證申請表格、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35×45公釐之相片及顯示續程行程之機票訂位。
- 若最終目的國要求簽證、居留許可或其他入境許可,可能要求提供有效文件。申請人須提供顯示旅行路線及機場過境目的之文件。
- 護照須於最近十年內簽發,且對預計之過境行程有效。
- 申請時可能採集生物辨識資料並收取簽證費用。費用、付款方式、當地文件檢查清單及申請程序因申請之代表機構而異。
- 機場過境簽證不賦予旅客離開機場國際過境區或進入冰島之權利。若旅客須領取行李、轉往另一機場、重新辦理報到或通過邊境檢查,機場過境簽證可能不足;可能需要短期申根簽證。
- 即使停留在過境區,旅行證件種類及旅客適用規定仍須另行評估。確認轉機航班在同一過境安排內,以及行李直掛至最終目的地,屬旅客之責任。
- 過境申請之處理時間原則上適用申根簽證審查期限。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額外文件或進行面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