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簽證要求
烏克蘭了解這個國家的簽證要求。 最近核查:最近更新:
烏克蘭 簽證要求地圖
烏克蘭: 簽證要求
簽證要求可能隨時調整。請務必透過政府官方管道核實最新資訊。
免簽證入境要求
- 旅客必須持烏克蘭承認且有效之護照或旅行證件入境。免簽證入境之最低護照效期及空白頁數未於中央正式來源中明確規定。
- 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允許停留期限為在任何往回推算之180天期間內最多90天。欲停留更長時間者,必須在允許期限屆滿前取得適當之居留或停留文件。
- 旅客必須能夠在邊境檢查時說明旅行目的及條件,並證明其有足夠之財務能力以支付在烏克蘭之停留及離境費用。財務能力之計算係以入境日有效之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每人20倍為基準。停留時間少於一個月或非整月者,每日金額係以計劃停留天數加五天計算。
- 財務能力可透過現金、可在烏克蘭提款之銀行證明、國際支付卡及帳單、已支付之住宿及餐飲、旅遊合約或憑證、邀請人承擔費用之保證函或標明日期之回程或前往下一國之機票證明。銀行帳單應涵蓋之具體月數未於中央正式來源中明確規定。
- 邊境當局可審查與旅客入境目的相符之證明文件、住宿資訊、邀請或組織文件、回程或續程機票及其他顯示按時離境意圖之證據。
電子簽證申請要求
- 申請須透過烏克蘭外交部之官方電子簽證系統線上辦理。申請人必須在系統中建立帳戶、完整填寫電子表格、上傳所需檔案並透過系統以非現金支付方式繳納申請費。未成年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者之申請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辦理。
- 申請時須提交護照個人資料頁之掃描副本、申請人照片、至少30,000歐元保額之有效健康保險、足夠財務能力證明及確認旅行目的之烏克蘭文或英文文件。
- 照片之確切尺寸、背景顏色、拍攝日期、檔案格式及技術檔案限制未於中央正式法規文本中明確規定。申請入口網站在上傳時可能另適用現行技術條件。
- 商務旅行須提交烏克蘭法人或授權機構之邀請函或外國投資證明;旅遊旅行須出示顯示旅行旅遊性質之文件;私人訪問須提供個人邀請函、烏克蘭不動產所有權或家庭關係證明。醫療目的須提供醫療機構邀請函;文化、科學、教育或體育目的須提交授權機構或組織之邀請函;媒體活動須提供外國媒體機構之正式請求。
- 財務能力係按現行最低生活費計算。可使用現金、銀行帳戶存取證明、國際支付卡及帳單、已支付之住宿、旅遊文件、贊助人保證函或標明日期之回程或續程機票。銀行帳單應涵蓋之具體月數未於中央正式來源中明確規定。
- 申請最早可於計劃入境日期前三個月提出。標準申請必須於計劃入境前最遲三個工作日完成,緊急申請則最遲一個工作日。標準處理時間為三個工作日,緊急處理時間為一個工作日。若主管機關進行額外審查或要求補充文件,結果時間可能延長。
- 單次入境電子簽證費用為20美元,雙次入境電子簽證費用為30美元。緊急處理時收取正常費用之兩倍。申請遭拒時費用不予退還。
- 電子簽證可核發為單次或雙次入境,且停留期限最長30天。可簽發用於商務、私人訪問、旅遊、醫療、文化、科學、教育、體育及外國媒體活動等目的。
- 核准之電子簽證將以電子方式寄送給申請人。旅客必須列印電子簽證文件,在進入及離開烏克蘭時連同護照一併出示予邊境官員,並在烏克蘭停留期間隨身攜帶。電子簽證可在開放國際旅客通行之邊境口岸使用。
落地簽證要求
- 烏克蘭無針對旅客或一般商務旅行者之普遍落地簽證制度。邊境口岸核發簽證僅限於法規所列之例外且有文件證明之情況。
- 邊境簽證可於以下情況審核:應烏克蘭國家機關正式請求之外交或公務訪問、緊急應變、緊急醫療、參加近親葬禮、持照飛行人員之公務旅行、與烏克蘭對外或對內政策利益相關之人道情況,以及外國船員經烏克蘭港口過境。申請人必須出示證明相關例外情況存在之官方文件。
- 申請人必須持有有效護照、填寫並簽署之簽證申請表、一張35 × 45毫米彩色照片、至少30,000歐元保額之健康保險、足夠財務能力證明及費用繳納證明。護照必須在計劃離開烏克蘭日期後至少三個月有效、至少包含兩頁空白頁且簽發日期不得超過十年。
- 依申請性質提交正式邀請函、授權國家機關之請求、醫療機構文件、死亡或家庭關係證明、船員名單、飛行執照、公務證明或過境旅行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可要求補充文件或說明。
- 多數例外類別之簽證為單次入境且停留期限最長15天。為外國船員過境所核發之簽證允許停留最多五天。申請於提交所需文件當日作出決定。
- 邊境口岸核發之簽證費用定為150個免稅最低收入單位。其當前烏克蘭格里夫納等值金額未於中央正式來源中明確規定。
領事館簽證申請要求
- 申請人須先透過烏克蘭外交部之官方簽證系統填寫表格,並為其將提出申請之使領館建立登記。申請最早可於計劃旅行日期前三個月提出。
- 護照必須在計劃離開烏克蘭日期後至少三個月有效、至少包含兩頁空白頁且簽發日期不得超過十年。偽造、非標準、嚴重損壞或無法確認持有人身分之旅行證件可能不被接受。
- 申請表必須完整填寫並由申請人簽名。同一護照內之每位人員均須填寫個別表格。未成年人之表格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簽名。
- 提交一張35 × 45毫米彩色照片。照片之背景顏色、拍攝日期及其他技術規格未於中央正式來源中明確規定。
- 可蒐集申請人之臉部影像及十指指紋等生物辨識資料。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法規所定之外交、公務或因身體因素無法提供生物辨識資料之申請人適用例外。須提供生物辨識資料者必須親自到場辦理申請。
- 須提交至少30,000歐元保額且在烏克蘭有效之健康保險。多次入境簽證申請之保險至少須涵蓋首次旅行。外交或公務護照持有人可能依規定享有例外。
- 足夠財務能力可透過現金、銀行帳戶存取證明、國際支付卡及帳單、已支付之住宿或餐飲、旅遊合約、邀請人保證函或標明日期之回程或續程機票證明。銀行帳單應涵蓋之月數未於中央正式來源中明確規定。
- 短期簽證申請須提交與旅行目的相符之證明文件。該文件可為烏克蘭法人之詳細邀請函、經公證之個人邀請函、政府機構邀請函、旅遊文件、醫療機構邀請函、不動產所有權證明、投資證明、宗教組織邀請函、媒體機構函件、國際組織請求或家庭關係證明。
- 烏克蘭法人之邀請函須包含被邀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及地點、國籍、護照資料、居住地址、旅行目的、計劃日期、申請入境次數、在烏克蘭之地址及承擔費用之承諾。
- 個人邀請函須經公證,須包含邀請人之身分證或護照資料、地址、被邀請人之身分證及護照資料、旅行目的、日期、入境次數、住宿地址及承擔費用之承諾。若邀請人為外籍或無國籍人士,另須附上護照及烏克蘭居留許可影本。
- 長期簽證申請須依旅行目的提交工作許可或適當之勞動契約、移民許可、教育邀請函、家庭團聚證明、結婚證明、宗教任務邀請函、技術援助計畫文件、外國公司代表處文件、新聞機構請求、志工邀請函或公司設立與投資文件。
- 在國外核發之家庭關係、結婚及其他類似官方文件,除國際協定或烏克蘭法規另有豁免外,須經認證或適當加註apostille。文件須附經認證之烏克蘭文翻譯;若無法提供烏克蘭文翻譯,可接受英文翻譯。
- 標準處理時間最多十個工作日。如需額外審查,時限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緊急處理時間最多五個工作日。
- 過境、短期及長期簽證之基本領事費用為65美元。因國際協定、互惠或法規豁免,可能適用不同費用。緊急處理費用為正常費用之兩倍。領事館接受之付款方式未於中央正式來源中明確規定,且可能因申請之使領館而異。
- 短期簽證簽發之停留期限為在180天期間內最多90天。可為單次、雙次或多次入境;通常效期最長六個月或依證明文件之效期,最長可達五年。
- 長期D類簽證為多次入境,效期90天。該簽證用於取得在烏克蘭停留超過90天所需之臨時或永久居留文件。
- 若認為所提交文件不足,領事館可要求補充文件、說明或面談(面談可為實體或遠距方式)。申請之使領館可依申請人之國籍、合法居住地及旅行目的要求額外之當地文件。
過境簽證要求
- 過境簽證申請須滿足領事館簽證之一般護照、申請表、照片、健康保險、財務能力及費用要求。
- 申請人須視需要提交目的國之有效簽證、確認過境旅行之機票或其他運輸票券,或顯示經烏克蘭過境性質之其他文件。
- 從事貨物或旅客運輸之人員須提交證明運輸活動之文件。從事國際道路運輸之駕駛人或承運人須出示相關國際運輸許可證或授權文件。
- 過境簽證可核發為單次、雙次或多次入境。效期最長一年。每次經烏克蘭領土過境之允許停留期限最長五天。
- 標準處理時間最多十個工作日,緊急處理時間最多五個工作日。若進行額外審查,標準申請時限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
- 基本過境簽證費用為65美元。緊急處理時收取正常費用之兩倍。因國際協定或法規豁免,可能收取不同費用。
人口
39,535,849(2026 估算)官方語言
烏克蘭文政府類型
半總統共和國洲
歐洲首都
基輔貨幣
烏克蘭格里夫納面積
603,550 km²電話區號
+380烏克蘭: 重要目的地
首都基輔是主要航空樞紐,連接歐洲各大城市。利沃夫展現歷史魅力,敖德薩則以黑海港口聞名。
烏克蘭擁有豐富的文化遺產,包括喀爾巴阡山脈的自然景觀和黑海沿岸的度假勝地。歷史古城與現代城市並存,吸引多樣旅客。
旅客通常以基輔為起點,再前往利沃夫或敖德薩,並可搭乘火車連接主要城市。行程規劃可結合文化、歷史與自然景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