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旅客簽證要求及入境規定

公民在進入該國前必須申請簽證的國家數量為81。 公民可免簽入境的國家數量為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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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訪客入境規定最近核查:最近更新:

巴拿馬:簽證要求地圖

查看哪些國家的公民進入該國需要簽證,以及哪些國家的公民可以免簽入境。

巴拿馬簽證及入境所需文件和要求

簽證要求可能隨時調整。請務必透過政府官方管道核實最新資訊。

免簽入境要求

  • 旅客必須經巴拿馬正式授權的陸、海、空口岸入境,並出示有效護照或認可的旅行證件。護照或旅行證件在入境巴拿馬當日須至少仍有3個月有效期。
  • 旅客須在邊境檢查時接受面談;並允許核實身份和生物特徵數據、查驗旅行證件以及必要時的行李檢查。出入境信息須通過移民卡或主管機關使用的自動登記系統完整提交。
  • 須證明具備至少500巴波亞或等值財力,以支付在巴拿馬的停留及離境費用。未滿18歲的旅客豁免此項一般財力要求。未離開國際轉機區的過境旅客亦無需出示此財力證明。
  • 邊境檢查時證明財力的具體文件視旅客情況而定。現金、可用信用卡或銀行資金等證明可被接受。
  • 須持有顯示旅客將離開巴拿馬的回程機票或前往下一國的旅行預訂。若需簽證或其他許可方可入境下一國,旅客亦須攜帶該文件。
  • 未發布適用所有免簽旅客的強制通用飯店預訂或邀請函清單。邊境當局可要求提供確認旅行目的、住宿地址、停留時間和回程計劃的額外文件。
  • 通常需巴拿馬簽證但憑特定第三國簽發的有效簽證或居留許可享受豁免的旅客,須在入境時出示相關文件。所使用的第三國簽證必須為多次入境、曾在簽發國領土使用過,且在入境巴拿馬當日至少仍有6個月有效期。基於居留許可的豁免,居留證件須有效。此豁免因國籍、簽發國及證件類型而異。
  • 免簽停留的最長期限因旅客國籍、護照類型、適用協議或入境當局批准的期限而異。
  • 亦未發布適用所有旅客的通用疫苗接種證明或健康報告。旅客須遵守巴拿馬衛生主管機關在旅行日期生效的衛生措施。
  • 簽證豁免不自動保證入境權利。有入境障礙、無法提供所需文件、未履行移民義務或無法充分說明旅行目的的旅客,可能被拒絕入境。

電子簽證申請要求

  • 線上旅遊簽證申請途徑適用於在國籍或居住國無巴拿馬外交或領事代表機構,且需取得旅遊簽證入境巴拿馬的申請人。申請資格因申請人國籍、居住國及是否有領事代表而異。
  • 申請須通過巴拿馬國家移民局的線上系統提交,並完整填寫電子表格中要求的個人、護照、居住、職業、旅行目的、住宿、聯繫方式及過往旅行信息。
  • 表格不得有塗改或劃掉的信息,任何欄位不得留空。對申請人不適用的欄位應填寫不適用聲明。須在電子申請過程中聲明申請信息屬實。
  • 須提供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的完整清晰副本。證件在申請日期須至少仍有3個月有效期。
  • 須提供顯示往返或前往下一國旅行的機票預訂、電子機票或詳細交通行程。若需簽證或居留許可方可入境下一國,可能要求提供其副本。
  • 須提供申請人在居住國的身份證或居留許可。若申請人居住於非出生國或國籍國,須上傳該國的合法居留有效證明。
  • 標準旅遊簽證檢查清單包含3張近照。
  • 申請人須能證明具備至少500巴波亞或等值財力。財力可通過銀行證明及近期對帳單、信用卡及近期對帳單、旅行支票、銀行支票、工作證明及近期工資單、退休證明、納稅申報單、商業銀行推薦函或主管機關接受的其他收入證明來證明。
  • 標準中央旅遊簽證清單中將最近一個月的對帳單列為可能足夠的文件。主管機關可要求提供其他期間的賬戶交易記錄。
  • 若申請人依賴他人的經濟支持,須提供責任承諾書、擔保人的財力證明文件,以及顯示申請人與擔保人之間家庭或法律關係的文件。
  • 視旅行性質,可能要求提供經確認的飯店預訂或其他住宿證明。若申請人受巴拿馬境內人士邀請,可能要求提供邀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護照或居留許可副本,以及顯示其地址的水電或電話賬單。
  • 若邀請方為公司,須提供公司的公共登記記錄、營業許可、地址證明以及相關行業可能需要的運營文件。擔保公司或個人可能被要求提供銀行證明、納稅申報單、無欠稅證明、工作證明或社會保障記錄。
  • 未滿18歲申請人的手續須由其父母或正式證明擁有監護權者辦理。必要時可能要求提供出生證明、監護權判決及另一方父母的同意書。
  • 已規定線上申請不收取標準的50巴波亞移民服務費。
  • 申請須經移民及安全機關審查。主管機關可要求補充文件、說明、核實或面談。
  • 申請獲得批准後,附有參考編號的旅行許可將發送至申請人的電子郵箱。電子許可須打印,並在前往巴拿馬旅行時隨身攜帶紙質版。尚未發布關於單獨接受數字副本的通用規則。
  • 旅遊身份下允許的最長停留時間為90天。
  • 電子批准不保證絕對入境權利。邊境當局可再次要求有效護照、財力證明、回程機票、住宿及與旅行目的相關的文件。

領事館簽證申請要求

  • 旅遊簽證申請須根據申請人的國籍和居住地,向主管的巴拿馬大使館或領事館提出。部分申請直接由領事館作為蓋章簽證審理,而另一些則須經巴拿馬國家移民局預先批准的授權簽證程序。
  • 申請人須完整填寫並簽署官方旅遊簽證申請表。表格不得有塗改或劃掉的信息,任何欄位不得留空,對申請人不適用的欄位應填寫不適用聲明。
  • 表格中須報告個人信息、出生信息、國籍、婚姻狀況、居住地址、聯繫方式、職業、僱主、護照信息、巴拿馬住宿地址、同行人員、計劃入境日期、停留時間、旅行目的、過往巴拿馬簽證、以往的簽證拒簽或註銷、其他國家的有效簽證和居留許可。
  • 申請人須提供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的原件及完整副本。護照在申請或計劃入境日期須至少仍有3個月有效期。因部分外交代表機構可能要求6個月有效期,故另須適用申請受理使領館的最新檢查清單。
  • 中央旅遊簽證檢查清單要求3張近照。申請的領事館可能規定不同的尺寸和技術規格。部分使領館要求2×2英寸及白色背景的照片;該條件僅適用於相關使領館轄區內的申請。
  • 須提供申請人在居住國的國民身份證明文件或居留許可。若申請人在非國籍國申請,可能要求提供顯示其合法居留的有效居留卡、工作許可或長期簽證。
  • 須提供往返機票預訂、電子機票或顯示離開巴拿馬後續行程的詳細交通路線。若需簽證或居留許可方可入境下一國,亦須出示該文件。
  • 須證明申請人具備至少500巴波亞或等值財力。可接受的證明包括銀行證明及近期對帳單、信用卡及近期對帳單、旅行支票、銀行支票、工作證明及近期工資單、退休證明及付款證明、最近財年的納稅申報單及商業銀行推薦函。
  • 部分領事館可能要求提供最近3個月的銀行或信用卡對帳單。
  • 受僱者可能被要求提供僱主函、職位、薪資及休假信息,以及近期工資單。自僱人士或公司所有者可能被要求提供公司登記、營業許可、納稅申報單及銀行推薦函。退休人員須證明退休狀態及定期給付情況。
  • 視旅行性質,須提供經確認的飯店預訂或其他住宿文件。
  • 若申請人受巴拿馬境內人士邀請,可能要求提供邀請函。須提供邀請人的巴拿馬身份證核證副本,若為外國人則提供其護照個人資料頁及有效居留證明。邀請人的地址可通過水電或電話賬單佐證。
  • 若邀請方為私營公司,須提供自公共登記處取得的公司登記、營業許可、顯示公司地址的服務賬單及行業特有的運營文件。邀請函須說明訪問目的、停留時間、住宿安排及費用承擔方。
  • 擔保人可能需要提供銀行證明、收入證明、納稅申報單、稅務義務履行證明、工作函、工資單或社會保障記錄。擔保人與申請人之間的關係亦須以文件證明。
  • 若通過巴拿馬境內律師向國家移民局提交申請,授權委託書及申請書須經適當認證。境外出具的文件可能需加貼海牙認證或經巴拿馬領事館公證。此申請途徑下可能適用關於邀請方財力的附加規則。
  • 非西班牙語文件是否需要翻譯、翻譯人員資格、公證認證、海牙認證或領事公證,因申請受理使領館及文件出具國而異。
  • 未滿18歲申請人的手續須由其父母或正式證明擁有監護權者辦理。必要時可能要求提供出生證明、父母的身份證或護照副本、監護權判決以及未同行父母的公證同意書。
  • 旅遊簽證的中央移民服務費為50巴波亞。外交部領事門戶網站顯示一般簽證申請費為60美元。然而,總費用、當地服務費及付款方式可能因申請受理使領館而異。
  • 部分使領館接受銀行轉賬、銀行支票或匯款,但可能不接受現金或個人支票。已支付的費用即使申請被拒亦可能不予退還。
  • 授權簽證申請的審理,部分使領館可能長達60個工作日,蓋章簽證申請的審理則可能長達30個工作日。這些期限為各使領館專屬,並可能因安全審查而延長。
  • 旅遊簽證最長可簽發停留90天。簽證可用於入境的次數、簽發後的有效期限及多次入境簽證的條件,因國籍、簽證類型及主管機關的決定而異。
  • 旅遊簽證可用於旅遊、探親訪友、商務聯繫、專業訪問、會議、研討會、展會、短期門診治療及類似臨時訪問目的。工作、長期學習、居留或有償活動須取得相關移民許可。
  • 通用疫苗接種證明或健康報告的要求亦未列入中央旅遊簽證檢查清單。
  • 未發布關於領事館申請必須常規錄取指紋或生物特徵數據的通用規則。申請人可能被要求親自前往申請、面談或文件核實。
  • 主管機關可要求補充文件、文件原件、說明、財力證明或面談。簽證的簽發不保證入境權利;邊境當局可重新評估入境條件。

過境簽證要求

  • 巴拿馬針對特定旅客群體實施需事先取得的機場過境簽證制度。是否需要過境簽證取決於旅客的國籍、居留身份、持有的其他簽證、最終目的地國以及是否離開中轉區。
  • 無特殊過境簽證義務的旅客,可在不離開國際機場中轉區且不超過轉機時間的情況下繼續行程。若旅客離開中轉區、正式入境該國或超過允許的轉機時間,則適用正常入境規則。
  • 過境簽證申請須親自向主管的巴拿馬領事館提出。根據適用的官方制度,申請須在旅行前至少15個工作日或至少30個工作日提交。
  • 申請表須完整填寫並簽署。表格不得有塗改或劃掉的信息,任何欄位不得留空,對不適用的欄位應填寫相應的聲明。
  • 表格中須提供個人信息、國籍、出生信息、護照號碼及有效期、居住地址、電話及電子郵箱、職業及僱主、同行人員、最終目的地國、過往巴拿馬簽證、以往的簽證拒簽、其他國家的有效簽證及合法居留信息。
  • 根據適用的過境制度,須提供2張近照。
  • 須提供護照的清晰副本。視過境制度,要求護照至少3個月或至少6個月有效期。
  • 須提供顯示至最終目的地所有航班的確認預訂、電子機票或旅行行程。若需簽證方可入境最終目的地國,亦須出示有效簽證的副本。
  • 須提供申請人在居住國的身份證或居留許可。部分過境制度要求該證件至少仍有6個月有效期。
  • 若旅客受最終目的地國的人士或公司邀請,可能要求提供邀請函。可能要求提供邀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地址證明,若為公司則需提供顯示法人存在的登記文件。
  • 過境簽證允許旅客在國際中轉區內停留最多24小時,並在此期間繼續行程。該簽證不授予以正常訪問目的入境巴拿馬或在中轉區外住宿的權利。
  • 在適用的過境制度之一中,申請費為50巴波亞。接受的付款方式因申請的領事館而異。
  • 未滿18歲申請人的申請須由其父母或正式證明擁有監護權者代為提出。若兒童僅與父母一方同行,可能需要另一方父母的同意書;若涉及監護,則可能需要監護權或監護判決。
  • 過境申請須經移民及安全機關評估。領事館可將文件以電子方式傳送給巴拿馬國家移民局。主管機關可要求補充文件、說明或面談。
  • 針對特定旅客實施的臨時過境簽證安排已延長至2026年7月31日。在此日期之後的旅行,應重新確認該安排的有效狀態。